沈建国、于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3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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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389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建国、于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建国;于洋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389号之一原告:沈建国,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洋,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沈建国与被告于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沈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建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4元,由原告沈建国负担。审判员 顾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胥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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