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贵、郭继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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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2132号案件名称
杨永贵、郭继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永贵;郭继臣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贵,男,1958年3月3日生,回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郭继臣,男,1965年4月5日生,满族,干部,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永贵与被执行人郭继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1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永贵与被执行人郭继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826民初217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赵宇杰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冀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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