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思轶与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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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464号案件名称
沈思轶与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思轶;张伟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464号申请执行人:沈思轶,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张伟涛,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沈思轶与张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135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思轶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伟涛归还借款本金38000元;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2090.67元;剩余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财产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及履行义务。执行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在本院(2018)沪0104执1539号案件中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伟审 判 员 彭 多审 判 员 安 泰法官助理 于 杰书 记 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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