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洪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1022执5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1022执504号案件名称
朱德洪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德洪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1022执504号被执行人:朱**洪,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关于被执行人朱**洪罚金一案,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102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予以惩戒。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由于疫情原因,拘留措施未能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遂作出(2021)鄂1022执504号执行裁定书,决定朱**洪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已强制扣划了1208.17元,被执行人尚欠791.83元未履行。本院经两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2021)鄂1022执5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龙中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祖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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