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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盛世雄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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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执741号
  •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盛世雄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乌鲁木齐盛世雄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盛世雄达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马金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冠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特180号民事裁定书,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134.207.57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3,742.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那尔古丽胡马尔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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