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322执恢2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执恢243号
  •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322执恢243号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清: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8043.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8213.00元,其中,本金15931.32元,利息2111.68元,执行费170.00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后已于2021年9月7日将该款转付给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此,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132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营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322执恢243号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清: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海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8043.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8213.00元,其中,本金15931.32元,利息2111.68元,执行费170.00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后已于2021年9月7日将该款转付给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此,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1322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