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双福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天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8485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8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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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8485号案件名称
西安双福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天豪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8485终本裁定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西安双福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天豪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8485号 申请执行人赵天豪,男,汉族,1990年3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西安双福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华府项目一期1-105、06、07、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X5XN36E。法定代表人高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天豪与西安双福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天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87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无房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帖 戈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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