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丁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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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877号案件名称
孙宏、丁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孙宏;丁晓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877号原告:孙宏(曾用名:孙丹),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丁晓宁,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宏诉被告丁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宏未在七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美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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