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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宏、丁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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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877号
  • 案件名称

    孙宏、丁晓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宏;丁晓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877号原告:孙宏(曾用名:孙丹),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丁晓宁,男,195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案在审理原告孙宏诉被告丁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宏未在七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宏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美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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