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张晓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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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853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张晓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张晓杰;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周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8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负责人:彭红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丽,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晓杰,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张铭宗,该公司经理。被告:周丽,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与被告张晓杰、安徽榆林湾置业有限公司、周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梅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 鑫书 记 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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