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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本良、北票市宋杖子袋白灰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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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242号
  • 案件名称

    崔本良、北票市宋杖子袋白灰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崔本良;北票市宋杖子袋白灰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崔本良,男,1964年5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北票市宋杖子袋白灰厂,住所地北票市台吉镇宋杖子村。法定代表人:杜强国。杜强国,男,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6甲14。申请执行人崔本良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宋杖子袋白灰厂、杜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经调查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20)辽138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复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久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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