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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3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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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3174号
  • 案件名称

    姚某、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姚某;游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3174号原告:姚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游某,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姚某负担。审 判 员 刘红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汤亚伟书 记 员 王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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