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沈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2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293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沈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