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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沈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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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293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某、沈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沈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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