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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秀、朱全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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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970号
  • 案件名称

    张锦秀、朱全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张锦秀;朱全生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张锦秀,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全生,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张锦秀与朱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8198号民事调解书,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5000元,己执行标的11885.67元,未执行标的133114.33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朱全生向申请执行人张锦绣支付案款145000元,此款分期给付,即当庭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0月10日支付35000元,余款100000元自2021年起每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2、如被执行人朱全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任一期,则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以145000元为基数的迟延履行双倍付款利息;3、担保人朱斌、朱玉兰自愿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共同连带担保还款责任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朱全生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97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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