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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21民初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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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357号
  • 案件名称

    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长春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21民初2357号原告: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被告:郝长春,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台安县。原告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郝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吉顺物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桂平,被告郝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居住在台安县盛世家园小区的业主,我公司系台安县盛世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被告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我公司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的物业费1837元。被告辩称:不同意交物业费。原告给我掐了三次电,造成我电表坏了,楼里的窗户说过给我维修没有修,门上贴小广告没有人清理,没有打扫卫生,公共设施门坏了将近半年没人管。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日,原告与台安县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对台安县鞍羊路北盛世家园小区的物业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该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物业档案管理、监控设施、物业费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2019年8月1日起至2024年8月1日止,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8元,每年12月1日开始收缴,至来年11月30日前缴清。被告系盛世家园小区16-4-601的业主,楼房面积78.16平方米。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的物业费为625.28元。上述事实,原告吉顺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有: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房屋面积证明、缴费通知。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台安县盛世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的物业费625.28元,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关于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止原、被告间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电表损坏等问题,被告可以另案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长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2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郝长春承担9元,由原告台安吉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申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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