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利平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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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134号案件名称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利平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贺利平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134号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巧琳,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贺利平,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当日受理,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处理。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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