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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平、景明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363和解撤回裁定(2021)陕0112执9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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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9363号
  • 案件名称

    赵建平、景明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9363和解撤回裁定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建平;景明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9363号申请执行人:景明星,男。被执行人:赵建平,男。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景明星与被执行人赵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景明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0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9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理       严  平书  记  员       苏  敏       打印人:苏敏 校对人:严平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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