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刚、李飞鸽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05执恢2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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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执恢276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刚、李飞鸽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沈刚;李飞鸽;魏怡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恢276号之一申请人沈刚,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李飞鸽,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魏怡,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沈刚申请执行李飞鸽、魏怡追偿权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05民初3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李飞鸽、魏怡支付申请执行人沈刚266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飞鸽、魏怡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沈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已冻结被执行人李飞鸽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魏怡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财付通账户。三、2021年4月25日,前往洛阳市民之家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魏怡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阳新区;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飞鸽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李飞鸽、魏怡名下无公积金信息。四、2021年4月30日,传唤被执行人李飞鸽。被执行人李飞鸽拒不执行生效法律判决,决定对被执行人李飞鸽拘留15日,自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五、2021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履行35000元并保证从2021年6月10日起每月偿还申请人50000元,遂决定解除拘留。六、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李飞鸽、魏怡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七、2021年9月23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李飞鸽、魏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66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35000元,尚余262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姚小艳审判员 何恒飞审判员 张春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帅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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