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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泰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龚新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6执1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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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6执11356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泰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龚新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泰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龚新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6执113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湖社区新圳西路2号新安湖商业城新鹏苑A座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5PGE26。法定代表人:蒋信其。被执行人:龚新建,男,198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新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8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新建应履行支付13353.06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8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86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钱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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