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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碱泉三街周伟蔬菜店、杜维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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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375号
  • 案件名称

    天山区碱泉三街周伟蔬菜店、杜维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天山区碱泉三街周伟蔬菜店;杜维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2执5375号申请执行人:天山区碱泉三街周伟蔬菜店,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365号农贸市场B-H-27/28号。        经营者:周伟,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杜维麟,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天山区碱泉三街周伟蔬菜店与被执行人杜维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8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杜维麟给付申请执行人天山区碱泉三街周伟蔬菜店款项56194.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该款分期履行完毕。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和解协议期满、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5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麦祖义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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