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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锋、王常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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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2298号
  • 案件名称

    李亚锋、王常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亚锋;王常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2298号申请执行人李亚锋,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执行人王常安,男,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李亚锋与被执行人王常安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05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70715元,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常安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亚锋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常安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常安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已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常安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常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亚锋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新审判员  张洪国审判员  刘 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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