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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贞松、陈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1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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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1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颜贞松、陈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颜贞松;陈明龙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1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颜贞松,男,1964年0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明龙,男,1993年10月0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贞松与被执行人陈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21)浙08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明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明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颜贞松赔偿款人民币978396.0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92元、申请执行费12183.96元。但被执行人陈明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陈明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26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0元、执行费260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明龙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明龙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6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明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颜贞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明龙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颜贞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3执1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明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祝小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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