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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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600号案件名称
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600号 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广电花园5栋7楼5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R0BF20H。 法定代表人:滕树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鑫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102237。 法定代表人:龚大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仕毅,男,汉族,1997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该公司员工。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化市惟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来新 人民陪审员 钟明义 人民陪审员 邓卫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佳书 记 员 孔新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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