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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郑某、宋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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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195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宋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某;郑某;宋某;李某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1955号原告:王某,男,满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磊,四平市铁东区名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王某与郑某、宋某、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闫宁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芷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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