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郑某、宋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1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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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1955号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宋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郑某;宋某;李某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1955号原告:王某,男,满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磊,四平市铁东区名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王某与郑某、宋某、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闫宁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芷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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