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付佳萌、保定友诚保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06民初83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民初8307号
  • 案件名称

    付佳萌、保定友诚保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付佳萌;保定友诚保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06民初8307号原告:付佳萌,女,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保定友诚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东路未来石一号楼A座1520室。法定代表人:臧彬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付佳萌诉被告保定友诚保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付佳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佳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佳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付佳萌负担。审判员  胡紫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