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尹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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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10号案件名称
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尹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尹勇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110号 原告:尹勇,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开元不锈钢门市部,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136。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勇与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尹勇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勇撤回对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尹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 富 强人民陪审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贺 诚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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