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孟臣、王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9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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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92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孟臣、王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孟臣;王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9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孟臣,男,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被执行人:王阳,男,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执行张孟臣与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冀0183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王阳偿还原告张孟臣借款2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阳负担。”。由于王阳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7日张孟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及2021年6月10日两次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进行了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9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赵永定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根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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