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6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619号
  • 案件名称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余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61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林,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庆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艺钦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