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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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619号案件名称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余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61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林,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庆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艺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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