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9执恢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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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恢166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杨金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9执恢166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杨金霞: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杨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杨金霞已按本院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完毕,并缴纳案件受理费983元、执行费58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本院的(2021)湘1229执恢166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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