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林、孔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1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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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145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东林、孔旺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东林;孔旺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1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东林,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孔旺军,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本院在执行陈东林与孔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孔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东林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案件执行费14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孔旺军有位于柳州市柳江区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0××38号,建筑面积:502.61平方米】一幢。该幢房产设置有担保物权一宗,担保金额1800000元,并因涉案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故,本院无优先权对该房产处置变现。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115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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