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昌、刘丽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恢1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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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恢1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孙国昌、刘丽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国昌;刘丽杰;曹永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国昌,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刘丽杰,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曹永波,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国昌与被执行人刘丽杰、曹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国昌以与被执行人刘丽杰、曹永波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刘丽杰、曹永波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黑1081执恢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戴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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