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31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131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刘超举,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佳辰,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伊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静,女,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静银行存款384755.81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歌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天湖、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36号 下一篇 黄永祥、武铁卫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1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