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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天湖、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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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236号
  • 案件名称

    林天湖、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林天湖;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6执236号    移送单位: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某湖,男,汉族。平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林某湖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某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某湖立即缴纳罚金5000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6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居住地以及户籍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二、查明被执行人林某湖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案件款专户交纳了罚金40000元,故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0000元。三、2021年4月16日、2021年4月19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林某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税务、民政、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开户情况进行司法网络查询,经协执单位反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林某湖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有变动的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林某湖名下登记有猎豹牌车辆,该车辆价值明显大于本案执行标的,故未对其采取措施。四、2021年6月2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道XX堡XX小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五、2021年9月1日本院委托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经协助执行法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某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移送单位,移送单位对本案调查结果无异议。本院认为,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  雁审 判 员  胡开明审  判  员   李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凡婷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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