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无锡锡锻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107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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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1076号之二案件名称
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无锡锡锻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无锡锡锻机床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10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安基中路447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无锡锡锻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工业集中A区五星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周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珠海沃顿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锡锻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该判决书,一、确认沃顿公司与锡锻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于2019年9月15日解除。二、由锡锻公司返还沃顿公司货款751000元,于十日内付清。案件诉讼费合计5655元,由锡锻公司负担。因锡锻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沃顿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锡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期其自觉履行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仅履行了413200元,剩余案款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锡锻公司银行存款50690元,其中开具执行费8332元,申请执行人锡锻公司实际受偿42358元。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锡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本院查封了登记在锡锻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关于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申请执行人沃顿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对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案外人对该查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起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处理该异议,本案暂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锡锻公司有对外投资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锡锻公司住所地实地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锡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沃顿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锡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593200元暂已执行到位455558元,执行费8332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沃顿公司告知并征求其意见,沃顿公司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锡锻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锡锻公司进行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锡锻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沃顿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锡锻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锡锻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沃顿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文辉审判员 华 伟审判员 吕全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智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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