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文学、曾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3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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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3091号案件名称
石文学、曾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石文学;曾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3091号原告:石文学,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伟,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哲,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石文学与曾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石文学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石文学负担。审判员 纪宝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帅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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