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赵林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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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174号案件名称
杨君、赵林波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君;赵林波;周伟;黄丹;刘宝霞;任亮全;王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174号被执行人:杨君,男,1970年08月31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赵林波,男,1981年09月17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泗阳县。被执行人:周伟,男,1968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黄丹,男,1979年09月25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刘宝霞,女,1965年02月09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被执行人:任亮全,男,1976年12月05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执行人:王钢,男,1969年02月09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作出的(2018)苏080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本案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17011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杨君等人责令退赔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2、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不具有处置条件的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1701144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查明,除不具有处置条件的不动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同新审 判 员 滕建平审 判 员 贾 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吉园园书 记 员 张美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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