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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民志、翟浩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7民初4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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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民初4051号
  • 案件名称

    杨民志、翟浩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民志;翟浩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7民初4051号原告:杨民志,男,汉族,1999年7月12日生,住封丘县。被告:翟浩伟,男,汉族,2000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杨民志诉被告翟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民志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700元,并该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多次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期间被告又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仅仅偿还1000元,剩余167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偿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翟浩伟身份信息错误,查无此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民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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