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育伊、王慈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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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331号案件名称
卓育伊、王慈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卓育伊;王慈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卓育伊,女,1968年8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执行人:王慈珍(曾用名王次珍),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现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卓育伊与被执行人王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慈珍的银行存款1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卓育伊与被执行人王慈珍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 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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