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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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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818号
  • 案件名称

    刘秋花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秋花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818号被执行人刘秋花,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被执行人刘秋花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处罚金一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湘092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秋花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7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秋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秋花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于2021年5月18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秋花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秋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7日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 兴审 判 员  龚小燕审 判 员  黄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博书 记 员  陈群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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