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淑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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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389号案件名称
饶淑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饶淑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389号起诉人:饶淑华,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君,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9月13日,本院收到饶淑华的起诉状。起诉人饶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曹曙光立即归还原告饶淑华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判令原告饶淑华有权就被告曹曙光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088号双水湾嘉园7栋2806号房屋在本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曹曙光向原告饶淑华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万元;4、判令被告曹曙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0日,被告曹曙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饶淑华借款并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月利率为1.3%,并约定每月5日支付利息。合同还约定被告曹曙光将其单独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088号双水湾嘉园7栋2806号房屋抵押给原告饶淑华。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饶淑华向被告曹曙光出具了一份借条。次日,被告曹曙光将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088号双水湾嘉园7栋2806号房屋抵押给了原告饶淑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借款期限到后,被告曹曙光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饶淑华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饶淑华与被告曹曙光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第七条虽约定了纠纷解决管辖法院为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但原告饶淑华与被告曹曙光的住所地均不在湘潭市岳塘区,且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该管辖约定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本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饶淑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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