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森江依力哈木、新疆卡塔莉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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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恢633号案件名称
亚森江依力哈木、新疆卡塔莉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亚森江依力哈木;新疆卡塔莉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恢633号申请执行人:亚森江依力哈木,男,1996年8月3日出生,住新疆托克逊县。 被执行人:新疆卡塔莉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48号宝亨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328808396M。 申请执行人亚森江依力哈木与被执行人新疆卡塔莉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9)新0102民初8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9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5.经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亚森江依力哈木,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卡塔莉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晓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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