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艳华与吉林市前锋中药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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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436号案件名称
寇艳华与吉林市前锋中药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寇艳华;吉林市前锋中药厂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寇艳华,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前锋中药厂,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单桂石。 上诉人寇艳华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前锋中药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寇艳华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寇艳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寇艳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寇艳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百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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