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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娃与马秀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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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433号
  • 案件名称

    王三娃与马秀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三娃;马秀芳;常波;白治瑞;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43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三娃,男,生于1968年7月1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马秀芳,女,生于1966年9月2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王三娃妻子。被执行人:常波,男,生于1977年9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白治瑞,男,生于1983年6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三娃、马秀芳、常波、白治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月利率以11.4‰计算,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逾期月利率以14.82‰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940元,执行费9010元;但被执行人王三娃、马秀芳、常波、白治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三娃、马秀芳、常波、白治瑞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王三娃、马秀芳、常波、白治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常波的银行账户存款573.93元、王三娃的银行账户存款4952.17元,共计5526.10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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