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胡诗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4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469号案件名称
杨慧、胡诗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慧;胡诗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杨慧,女,汉族,住津市市。被执行人:胡诗唯,女,汉族,住澧县。申请执行人杨慧与被执行人胡诗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慧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诗唯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78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一、向杨慧支付欠款145000元,利息29773.3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二、向杨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355元,执行费2522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诗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财产查询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诗唯名下有银行存款余额不足100元,被执行人胡诗唯名下无有价证券,名下有车辆,但该车辆已被澧县法院查封。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胡诗唯无房屋。因被执行人胡诗唯未履行清偿债务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和其他消费。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杨慧,将本院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信息,本院将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胡诗唯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慧欠款145000元,利息29773.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5元,执行费2522元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诗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慧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予以确认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凌审判员 刘政审判员 周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闫召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462号 下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凤金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2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