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闫召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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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462号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闫召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闫召兴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百物流批发城板材市场。经营者:丁汉韦,经营者。被执行人:闫召兴,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边临镇。本院在执行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与闫召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德闫召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召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召兴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闫召兴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闫召兴的银行存款。闫召兴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赶赴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陵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闫召兴名下不动产信息及其查封情况,被执行人闫召兴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赶赴被执行人闫召兴住所地,该住所地长期无人居住。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闫召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德州经济开发区海宇广告装饰材料经销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保川人民陪审员 李德浩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钰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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