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张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5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156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张欢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张欢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15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王新,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欢,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诉被申请人张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9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提供了被申请人张欢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欢名下银行账户11,700.84元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欢名下银行账户11,700.84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严敏、金贤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075号之一 下一篇 刘胜涛、白建哲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8执恢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