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健、杜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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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395号案件名称
孙健、杜树平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健;杜树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孙**,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凌河区。被执行人:杜树平,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杜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莹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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