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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勤耕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浦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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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426号
  • 案件名称

    昆山勤耕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浦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昆山勤耕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浦西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426号原告:昆山勤耕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负责人:曹红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元。被告:上海浦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勤耕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浦西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昆山勤耕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昆山勤耕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勤耕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山勤耕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邸素琴书记员  陈逸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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