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超、赵朋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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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539号案件名称
韩超、赵朋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韩超;赵朋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539号原告:韩超,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生,住所地泊头市。被告:赵朋飞,男,汉族,住所地泊头市。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超撤回对被告赵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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