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郭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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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868号案件名称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郭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郭美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868号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东路118号3层之二。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郭美林,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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