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桂兰、刘克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4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486号
  • 案件名称

    周桂兰、刘克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周桂兰;刘克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周桂兰,女性,1955年12月11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刘克寒,女性,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桂兰与被执行人刘克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02执48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克寒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春审判员  马闻屿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